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 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累进加价水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