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