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