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