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