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