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古城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