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对护城河以及古城范围内的湖塘、湿地等,不得擅自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逐步恢复历史水体景观。古城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护城河以及湖塘、湿地等排放污水。通过对护城河及湖塘采取疏挖、引水等改造措施,使其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整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IV类标准。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