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古城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消防、监控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许可。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