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古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