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