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等规划。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