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古城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自然环境。
古城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古城历史风貌和保护规划。
古城范围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限高规定:
(一)荆州城墙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六米以下;
(二)荆州城墙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二米以下;
(三)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内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下,荆州城墙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城墙外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二十四米以下。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以上高度控管下,应当同时符合各自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要求。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应当依法逐步降层改造、拆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