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下列损毁、破坏城墙本体的行为:(一)在城墙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涂污、刻划、张贴、悬挂物品、攀爬;(二)拆挖城墙砖,在城垣上取土、种植、焚烧、破坏植被;(三)在城墙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四)在城墙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垃圾和向墙体排放污物污水;(五)在城墙本体修建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其他危害城墙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