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之前,应当组织文物影响评估,征求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请文物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