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古城保护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