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城人口疏散等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