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城人口疏散等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