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古城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意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