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