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