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