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七条有效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