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