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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