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条有效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