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需要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照临时建筑物管理;
(二)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三)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使用期限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
(五)到期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前收回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应当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