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八条有效依法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