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七条有效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