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四条有效全市性交通、水利、电力、环境卫生、住房保障等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