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重点保障口岸、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旅游景点等区域的停车场建设。

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