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节 蓝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蓝线是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海、渠、水库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