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节 蓝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严格保护江、河、湖、海的自然岸线和渠、水库、湿地的地域界线,严格控制改变岸线。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擅自围垦,规划确定的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