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道路与山体交汇的,沿道路的观山视线通廊不得有建筑物遮挡,交汇区域应当作为景观节点,规划为绿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