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节 绿线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地实行严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