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山水相拥、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严格保护山脊线和海岸线。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宽应当协调有序,居住建筑以点式建筑为主,预留视线通廊,打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营造山、水、城有机统一的海滨城市风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