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九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积极组织综合开发、利用再生水、疏干水、中水等资源。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