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八条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牧业、工业和生态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