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用水、未采取节水设施实行大水漫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