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