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开凿取水井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对取水井予以封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