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土地、住建、农牧业、林业、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