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