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