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