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开凿自备水源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