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鼓励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改革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并依法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