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水资源保护预算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及水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及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水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