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五条有效已建高耗水产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条件的,应当将地下水水源替换为非常规水源或者地表水水源。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