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建设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型树木、花草,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