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六条有效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建设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型树木、花草,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