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取水的,在与凿井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凿井施工单位必须向当地取水许可机关提交凿井施工方案。凿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凿井施工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承接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符的凿井施工业务。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凿井施工业务。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