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