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市、旗县(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总量和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用水指标计划。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