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取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和回水利用方案。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用水户,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